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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赔偿和罚款规定

2023/10/17  点击:[]

图书馆书刊是国家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,遵守借阅规则。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及时声明。不得偷书、撕页、污损、遗失,若有违反规定者,按下列办法赔偿、罚款。

一、违章处理

图书污损(水渍、油污、撕页),按下面规定处理:

污损轻微者:

1.单行本罚书价10%。

2.多卷本(连页)罚套价10%。

3.丛书按单本书价格10%罚款(丛书总价/丛书册数=单本书价格)。

污损严重者:

参照丢失图书赔款情况,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
二、丢失图书赔款情况

1.解放前出版的古旧书刊原则上不外借,如有特殊需求借出,且遗失,则依其价值赔偿100-1000元;

2.遗失建国后至1976年出版的单本图书,按原价的50-100倍赔偿;

3.遗失1977-1989年(含1989年)出版的单本图书,按原价的10-30倍赔偿;

4.遗失1989年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赔偿。

三、丢失图书赔书情况

要求所赔图书与丢失图书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及ISBN号必须相同。

四、凡有意偷窃图书资料,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.对借阅图书撕页、开天窗者,视情节轻重,处50-100元罚款,情节严重者,除罚款外,交由学工处及所在院(系),由其单位处理。
  2.凡以偷窃为目的,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图书借阅手续,采取各种手段将图书带出库(室)外,均作偷窃处理,按所窃图书价格的10-20倍处罚,并将情况通报学工处及偷书者所在院(系),并建议学校有
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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