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书刊是国家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,遵守借阅规则。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及时声明。不得偷书、撕页、污损、遗失,若有违反规定者,按下列办法赔偿、罚款。
一、违章处理
图书污损(水渍、油污、撕页),按下面规定处理:
污损轻微者:
1.单行本罚书价10%。
2.多卷本(连页)罚套价10%。
3.丛书按单本书价格10%罚款(丛书总价/丛书册数=单本书价格)。
污损严重者:
参照丢失图书赔款情况,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二、丢失图书赔款情况
1.解放前出版的古旧书刊原则上不外借,如有特殊需求借出,且遗失,则依其价值赔偿100-1000元;
2.遗失建国后至1976年出版的单本图书,按原价的50-100倍赔偿;
3.遗失1977-1989年(含1989年)出版的单本图书,按原价的10-30倍赔偿;
4.遗失1989年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赔偿。
三、丢失图书赔书情况
要求所赔图书与丢失图书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及ISBN号必须相同。
四、凡有意偷窃图书资料,按下列规定处理:
1.对借阅图书撕页、开天窗者,视情节轻重,处50-100元罚款,情节严重者,除罚款外,交由学工处及所在院(系),由其单位处理。
2.凡以偷窃为目的,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图书借阅手续,采取各种手段将图书带出库(室)外,均作偷窃处理,按所窃图书价格的10-20倍处罚,并将情况通报学工处及偷书者所在院(系),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